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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我朋友打電話詢問我一些意見
我把他的故事分享出來
當然為了保護當事人有些地方是虛構的。
我朋友前些日子打給我,說他被人警告了
我問:怎麼回事?

朋友說有看到一把傘放在社區的大廳,已經很久了
所以他以為沒人要,所以就把傘拿走
過幾天接獲失主的通知(失主調閱錄影資料)
請對方把傘放回原處,將不會追究任何責任
我就說:把傘拿會去就好啦!那你在介意什麼?
朋友對我說,那是公眾場所呀!
朋友請失主提供「購物證明」或是可以證明該物的所有權狀
不然怎麼可以證明該傘的主人就是他
如果真正的主人來找了~那我不就慘了
結果,失主腦羞了。認為我朋友不是警察或是檢調單位,沒資格要求這樣的東西。
朋友就生氣了.......

所以我就詢問我的另外在社會上打比較的朋友
滾久朋友對我說:理論上,我朋友可以不用理失主
因為並不是在失主的居住或是辦公範圍附近遺失物品
在社區大廳不見的東西,頂多是被告「侵佔」而且是侵佔社區公物
而且社區必須提供當初所購買的證明或是資產清單,證明該雨傘的確屬於社區的
那侵佔才會成立。
再者,所有權人本當負起保管責任,如果放置過久,可當成廢棄物來處理
你朋友只是拾獲「廢棄物」罷了!

看到這或許各位看官覺得沒什麼
但是當我看到對方寫的信件內容時
我整個就是...難道現在的人
都是去在意「拿」的行為模式,而不自省「放」的行為嗎?

如果那把傘對你有紀念價值(失主信上有寫到),那你就理當負起保管之責
更不應該隨意放置於公眾場所
就算放置麻煩通知警衛人員或是留下任何字眼表達該物還會使用

唉~只覺得現在的人就只是覺得自己理直所以氣壯
什麼跟什麼嘛?

所以當你東西不見時,請注意不見得地點是否為公眾場所
是否可以提出所有權狀
不然,麻煩就不要用「保留追溯權」或是「追究責任」這樣的名詞,這樣是濫用,不是善用。
以上分享給其他朋友們。

至於後續就看那位失主想怎麼樣囉。

P.S:我個人認為這位失主的心態跟這一篇文章-你...為什麼要道歉?! 被打小孩的父母的心態很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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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by rayting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(1) Trackback(0) Hits(15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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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可以主張民法第802條的無主物先占:「以所有之意思,占有無主之動產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取得其所有權」,因此,只要客觀上看起來像是沒有主人的,就可以視為無主物,你朋友可以拿去用,沒有問題的。
    但,如果失主能夠〝證明〞該傘是他的,那你朋友就要還他,因為該物此時就不是無主物, 而為遺失物,民法有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要返還失主,刑法也有規定侵佔遺失物是有罪的。
    所以,就看這位失主是否真能證明他就是該傘的所有權人,再決定要不要還他。
  • 謝謝, Genevieve精闢的解說
    這樣子我朋友更懂了
    替她感謝妳。

    raytingreplied on 2009/06/23 22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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